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家在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的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作用,规范专家的技术评审行为和专家库管理,保证评估质量,确保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准确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欧美av 专家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心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和专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专家,是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有关环评文件技术评审(以下简称“技术评审”)工作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专家入库和出库
第四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熟悉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
(四)在核与辐射行业领域(含项目相关的非辐射类专业领域)有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在相关专业领域从事行政管理10年以上的人员;
(五)无学术不端、犯罪、严重违法违纪记录;无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第五条 中心根据需要向社会广泛征集或定向征集专家,促进专家人员流动,吸纳优秀专家人才。
专家库专家采取推荐(包括本人自荐和单位推荐)或者定向邀请方式。专家入库需通过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核,通过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专家方可予以入库。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在库周期五年。连续在库一般不超过两个周期。如有必要,两院院士或行业紧缺专家在库超过两个周期的,需通过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议。
第七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原因之一的,中心应予以调整出库:
(一)违反法律规定,弄虚作假,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二)违反专家技术评审规定的,擅自泄漏评审重要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科学道德或品行不端,造成不良声誉的;
(四)年龄超过70周岁(两院院士除外);
(五)存在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行为;
(六)不符合《欧美av 专家库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要求的;
(七)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八)未经中心同意,擅自以中心专家名义从事营利或违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存在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
(十)不适宜担任专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评审的环评文件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二)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评审费;
(四)对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前审阅评审材料,会前提供评审意见,并对发表的意见负责;
(二)严格遵守保密法规,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评审工作有关信息,如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泄密导致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具体情形参照第十六条;
(四)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以权谋私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技术评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禁止收受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咨询费、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禁止参加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的旅游、任何娱乐场所的活动以及任何赌博性质的活动;
(三)禁止在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
(四)禁止向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作出暗示或承诺,不得以技术评审名义干预建设单位或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和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承担专家的征集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专家入库、选取、使用、评价、出库等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调整,建立管理台账。
第十三条 核与辐射类环评文件专业性强、行业专家数量稀缺,结合实际情况采用针对性选取方式(即针对项目类型和特点,选取专业领域匹配的专家)选取专家参与技术评审活动。
第十四条 专家使用严格按照管用分离的原则进行,专家库管理和专家选取由技术评估职能部门负责,项目经办人不得参与经办项目的专家选取工作。专家选取后需报中心分管领导同意。
第十五条 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选取次数不超过上一年度评审项目数量的四分之一,且原则上每位专家在库周期内至少选取一次(特殊稀有项目行业专家除外)。
第十六条 专家选取使用严格执行回避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须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一)本人参与过该项目环评文件编制、评审或咨询的;
(二)本人与该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或该环评文件编制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三)所在单位牵头或参与编制该项目环评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设计文件的;
(四)本人、配偶、直系血亲与该项目建设单位或该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和法律纠纷的;
(五)自该项目评审日期起回溯3年,本人与建设单位、环评文件编制单位等工作事项相关单位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回溯时间不足3年,确有必要邀请的专家,应通过中心领导班子会议审核);
(六)其他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情形,或其他可能影响评审活动公平、公正开展的情形。
第十七条 每年3月31日前向省厅报送上一年度专家库使用情况报告和专家备案表。
第十八条 技术评审专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理,暂停其1年技术评审专家资格:
(一)一年内参与评审的环评文件出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所列第二十六条或第二十七条问题被通报的,其问题按照专家专长类型应当指出而未指出的;
(二)一年内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累计两次的;
(三)袒护或刁难建设单位、环评单位,不能客观、公正、公平开展技术评审的;
(四)违反评审规定,泄漏评审过程中有关技术秘密、商业机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
(五)出现应当回避但未提出回避请求情形的;
(六)未严格履行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相关廉政规定的。
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专家于在库周期内受到2次警告的,予以调整出库,取消其入选专家库资格,五年内不予受理入库申请。
第五章 专家劳务报酬管理
第二十条 技术咨询费用按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咨询费用管理办法》支付。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技术评审活动中发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纳入中心会议费、差旅费等的报销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专家管理实施细则》(粤环辐〔2024〕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