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数量与批复数量不一致,验收时未注明设备数量,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何完善环保手续?- 欧美av 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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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数量与批复数量不一致,验收时未注明设备数量,是否属于重大变动,如何完善环保手续?

答:如增加的生产设备已包括在环保验收中,则该变动已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如增加的生产设备属于项目环保验收后新增的,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环保手续,具体可咨询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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