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社区公园配套公共厕所能否保留?- 欧美av 公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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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原有社区公园配套公共厕所能否保留?

问: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原有一社区公园配有一公共厕所,该公共厕所完善截污将生活污水经城市排污管网转移至保护区外处理并排放。该公共厕所能否保留?还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版)第六十六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的要求需拆除关闭?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 767 号)有关要求,原住居民住宅及其配套污染治理措施可以在水源保护区内保留,但处理后的污水原则上引到保护区外排放,不具备外引条件的,可通过农田灌溉、植树、造林等方式回用,或排入湿地进行二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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